案情简要介绍:
林某本事某公司工地负责看管材料人员,在工作期间工作认真负责,在工地撤离现场时,发现有一根铁梁(非本公司财物)一直没有人搬运,于是其在无人时将一根12米长的铁梁卖给他人,自己获利人民币12000元,后失主发现一根长12米的铁梁丢失并及时报案,公安经过侦查后发现林某有盗窃嫌疑,并与林某所在公司联系,由于此时正值春节期间,林某于春节后回深圳并主动投案自首,经物价部门鉴定,林某所偷铁梁价值人民币12万元。
法律规定: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律师辩护意见:
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案件材料,了解事实真相,依法为被告人做了罪轻辩护,辩护主要观点为:1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认罪态度好;2、本案虽案涉金额巨大,但社会危害性不大;3、被告人主观恶性小,虽然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,但其是在观察多日没人认领的情况下而擅自处理并将所得据为自有;4、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(开庭后辩护人多次与受害人协商,由于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,赔偿受害人现金2万元并打欠条10万的情况下,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)。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应依法给与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。
法院判决:
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
本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路6号(宝安看守所附近)